一、加强重点突破
(一)法律方面
法律方面,需加强对新法和近期修改的法律的关注。
在对行政法、宪法、民法、刑法这四大基础性的法律知识有所掌握之后,考生需重点关注:
1. 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
(1)索贿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(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、近亲属以及情人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);
(2)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公民信息罪(该罪涉及到“人肉搜索”问题,具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,违反国家规定,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);
(3)组织、领导传销罪(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);
(4)偷税罪(不再规定具体数额,但对初犯可不追究刑责);
(5)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的犯罪(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不构成犯罪,但是组织未成年人盗窃,最高则可能判刑七年,对被组织的未成年人没有年龄限制);
(6)扩大了内幕交易罪的行为范围(打击老鼠仓);
(7)洗钱罪的主体范围扩大(增加了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)
2. 《食品安全法》
(1)各部门对食品监管应各司其职: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,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、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、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;
(2)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,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;
(3)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;
(4)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,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,优先民事赔偿;
(5)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食品监管部门、食品检验机构、食品行业协会、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;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、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造成损害的,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3. 《循环经济法》
循环经济,就是在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、再利用、资源化的活动。
(1)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,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,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,应当采取措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,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,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;
(2)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,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(如月饼、粽子等“过度包装”“豪华包装”)等;
(3)废电器电子产品、报废机动车船、废轮胎、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,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;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,经过修复后销售的,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,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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